关于印发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金规〔2025〕6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9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省财政厅金融管理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草原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各监管分局,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引导承保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升参保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近几年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实际情况,我们对《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形成了《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5年6月4日
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体系,建立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与承保资格与份额、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的挂钩机制,引导承保机构持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效,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相应的评分标准、评分说明以及收集的相关材料等,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一个承保年度的服务能力、合规经营、服务效果、风险管控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遴选获得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省级承保机构及其所属的市县(市、区,下同)承保机构。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各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各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可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绩”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方式开展。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市县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内容分5大类22项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分表(县承保机构)》)。
(一)服务能力。主要包括网点设置、人员配置、车辆配备、风险减量4项指标。
(二)服务规范。主要包括承保部署落实、承保规范、理赔规范、承保理赔公示4项指标。
(三)内控管理。主要包括政策宣传与人员培训、协办管理、档案管理、资料报送4项指标。
(四)服务效果。主要包括主粮保险覆盖率、理赔结案率、查勘时效、立案时效、理赔时效、简单赔付率、农户受益度、农户满意度、政策知晓度9项指标。
(五)减分项。包括负面事件1项指标。
第七条 省级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内容,分5大类24项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分表(省级承保机构)》)。
(一)组织管理。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工作联系、科技赋能、产品创新、促进生产集约化、保险保障水平9项指标。
(二)风险管控。主要包括财务管控、大灾风险管控、综合费用率管控、数据安全管控、合法合规管控5项指标。
(三)保单管理。主要包括传输及时性、业务合规性2项指标。
(四)服务质效。主要包括理赔结案率、查勘时效、立案时效、理赔时效、简单赔付率、农户知情权、农户投诉7项指标。
(五)减分项。包括负面事件1项指标。
第八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年度国家和省农业保险政策变化以及全省农业保险重点工作,适时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完善,引导承保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升参保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三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九条 市县承保机构评价程序。
(一)承保机构绩效自评。每年2月底前,市县承保机构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等,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佐证资料:
1.绩效自评得分表;
2.绩效评价相关基础资料(按指标分类整理);
3.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报表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财政部门评价。每年3月底前,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对承保机构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采取案头审核与调查走访相结合方式认真审核、分析,出具绩效评价意见,报请本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及基础资料装订成册后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复核。每年4月底前,省财政厅组织对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年度抽查数量不低于50件,被抽中的地区以复核评分为准,未抽中的地区以市县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为准。
第十条 省级承保机构评价程序。
(一)承保机构绩效自评。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承保机构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与第七条规定一致)。
(二)组织第三方绩效评价。每年4月底前,根据各省级承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基础数据材料,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各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出具对各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组织综合评定。每年5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辽宁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县承保机构和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承保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定,确定评价等次,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每年5月20日前,省财政厅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市县承保机构抽查复核结果。每年5月底前,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公布本区域内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
省级承保机构的综合绩效评定得分,以省财政厅对省级承保机构评价得分和市县财政部门对市县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平均得分为基础,分别按40%、60%权重加权计算得出。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一)90分(含)-100分,评价等级为优秀;
(二)80分(含)-90分,评价等级为良好;
(三)70分(含)-80分,评价等级为合格;
(四)60分(含)-70分,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
(五)60分以下,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级承保机构出现严重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不具备承保资格开展业务的,发生重大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实行“一票否决”,绩效等级均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资格、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相挂钩,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县承保机构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在该区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相应承保份额增至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保机构。
(二)省级承保机构综合绩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全省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相应承保份额增至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保机构,且该省级承保机构不得参加下一轮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承保机构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承保机构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评定为“不合格”,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及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全面、准确、有效。在评价过程中,发现承保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受托开展绩效评价的机构应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严守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商业秘密泄露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辽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