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标题: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辽财环规〔2025〕15号
    •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自然和生态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家修订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 

      

      省财政厅                       省林草局

      20251223

      附件

      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保障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重点任务实施,根据国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9号)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林草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按要求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开展调研,向上级部门总结报告政策实施情况,提出完善资金管理的建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地的勘界立标、评估、规划、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含国际)和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省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森林保护修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以及重点国有林区与停伐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贷款贴息。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由市、县(市、区)按规定统筹用于森林资源保护修复、转型发展和民生保障,优先确保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用于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停伐奖励。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目前仅涉及固定标准的补助事项,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明确的政策确定。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者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林草局会同省财政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林草局、省财政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预算执行率差、绩效评价得分低,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排名靠后地区视情况减少或暂停项目补助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项目储备等工作好的地区提高省补助水平,给予激励。

      第十 国家公园支出省对下通过项目法分配。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前期工作扎实、已向国务院提出设立申请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 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省对下通过项目法分配。

      第十 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中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森林修复采取项目法分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按照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重点国有林区与停伐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国家林草局审核的贷款余额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测算。

      第十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应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区、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 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入库。

      第十 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10日内,林草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 省财政厅收到省林草局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会同省林草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第十 省林草局结合下年预算安排,根据全省预算编制进度,提出提前下达下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表,报送省财政厅。

      十条 林草局于每年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财政预算后10日内,提出当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

      第二十 省财政厅收到省林草局的分配建议方案后,会同省林草局及时分解下达。

      第二十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备案。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国家公园总体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地区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林草局、财政

      省林草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对各市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结合任务计划和全省实际情况,汇总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会同省财政厅按国家规定时限上报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省林草局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预算指标及同步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将区域绩效目标随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随同资金预算指标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省林草局。

       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按时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我省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国家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市、县(市、区)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市、县(市、区)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用于省本级单位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相关支出列入所属省本级部门年度预算,执行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送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环202319号)同时废止。此前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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