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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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6日
- 效力状态:
- 编辑:财政厅自然和生态处
- 来源: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25〕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辽宁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辽宁建设工作安排。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六)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市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具体组织专项资金日常监管、评估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监管工作,开展资金具体使用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按照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预算指标下达已明确的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对于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时尚未补贴企业的资金据实予以支持。
(二)对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以奖代补”,支持企业通过设备更新升级、技术创新等,提升回收处理能力和实际拆解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尚未补贴的,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据实予以支持。
第九条 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对取得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规范回收处理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以奖代补”金额根据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各种类单台补贴标准进行核算。核算公式为:奖励金额=各种类规范回收处理数量×各种类单台补贴标准。
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依据生态环境部上一年度拆解审核公示结果核定。各种类单台补贴标准,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相关因素确定。
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对处理家电不足200万台的,每台均按照0.95计;对处理家电200万台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的部分每台按照1计,220万台以上的部分每台按照1.05计。
第四章 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申领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满足《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环固体函〔2025〕8号)要求。
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接收资金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并报送当年绩效目标;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相关规定,复核市级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根据审核确认的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本省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按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至企业,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专项资金分配要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程序及时上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