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非〔2011〕642号
省人社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物业管理师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非〔2006〕5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省人事考试局。
二、收费对象及范围:省内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考生。
三、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省人事考试局在组织物业管理资格考试时,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缴纳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五、你厅人事考试局收费前,应按规定分别到省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七、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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