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五项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的复函
辽财税函〔2021〕245号
辽财税函〔2021〕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五项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21〕4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20〕37号)和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新增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项目。
二、同意将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成标准按照省市4:6分成,即省20元/人.科,市30元/人.科。
三、上述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按上述分成政策分别缴入省、市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特此复函。
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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