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辽财资〔2022〕1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2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具体为本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等。
二、报送内容及方式
(一)省直有关部门报送内容:以省直部门发文形式向省机关事务局报送本部门的国有资产报告,附件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报表填报说明及国有资产分析报告,装订成册并加盖印章。省机关事务局汇总后,形成省直国有资产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二)各市财政部门报送内容:以市财政局发文形式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的国有资产报告,附件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报表填报说明及国有资产分析报告,装订成册并加盖印章。纸质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
(三)报表填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省直单位登录网址:http://221.180.201.14:9001/zcgl或 http://218.60.145.14:9001/zcgl。各市登录网址请咨询各自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工程师。
三、报送时间
省直部门资产报告于2022年3月10日前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部门汇总资产报告及各地区汇总资产报告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布置相关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将通知转发所属单位或本地区有关单位并组织资产年报编报工作。
(二)落实好主体责任。请各单位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资产年报编报,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保密相关要求,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三)夯实数据基础,确保全面真实。各单位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好资产盘点;认真排查梳理,对资产未入账、资产盘盈盘亏、竣工资产长期未转固等问题要尽快解决,及时入账;相关单位、管理部门要抓好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的管理及核算,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确保我省资产年报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四)加强数据审核及分析工作。各省直主管部门及各市要做好上报数据审核工作,建立资产年报与企业决算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数据对比、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一致性,按时上报。在资产报告中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变化原因,总结一年来资产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建议等。
五、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024-22820239(传真)
邮 箱:zcgl.czt@ln.gov.cn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024-86893151 86891302(传真)
软件维护电话:024-82859510
附件:财政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