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等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靳义敏
  • 发布时间:2022-05-20 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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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要求,支持餐饮住宿企业加快恢复发展,现将有关政策执行期限明确如下:

  一、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对政策出台前已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各检验机构应尽快主动退还给相关餐饮住宿企业,最迟于2022年9月30日前退还完毕。具体退库程序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检验检测,积极落实收费减半政策,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确保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安全稳定运行。

  四、各市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检验机构认真落实收费减半政策,并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本地区收费减免情况,包括惠及企业户数、减免金额等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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