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绩〔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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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稿编辑:韩轶琳
  • 发布时间:2022-01-21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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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22111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和债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推动绩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协同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 

  (三)公开透明。绩效信息是专项债券项目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推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四)强化运用。突出绩效管理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将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债券额度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并与有关管理措施和政策试点等挂钩。 

  第五  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设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指标库,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推进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要求;与财政部门共同建设、使用和维护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指标库。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二)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五)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六)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 

  (七)绩效目标合理性; 

  (八)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详见附件1)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事前绩效评估情况应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填报《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绩效目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专项债券资金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运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新设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四章  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填报《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表》(详见附件3),将监控结果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运用恰当的评价方法,对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90天内),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自主开展绩效自评,形成《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4)和《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详见附件5),自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我省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并逐步提高比例。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二)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等;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 

   (三)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 

  (四)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等,运营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6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整改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抽查,指导和督促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按照评价与结果应用主体相统一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情况及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市县级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个人,违反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审核,按照《辽宁省财政厅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内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行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专项债券项目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2.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 

        3.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表 

        4.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自评表 

        5.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6.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