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9-09
辽财会函〔2024〕579号
各市财政局,省(中)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我省会计系列职称评审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评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需要,省财政厅拟进一步调整完善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现就推荐专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省内高校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会计实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具有深厚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为我省会计行业发展、国家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主动参与会计有关工作试点。
3.从事会计教学科研或实务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具有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包括副教授)5年以上,专业能力和水平在本地区或系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4.单位会计工作无严重违纪违规,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5.身心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其他条件。
推荐人选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高校担任会计类学科教师,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会计相关学术专著(教材)1部以上,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会计相关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担任2家以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担任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2年以上或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积极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管理会计应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会计信息化等工作,为本地区(系统)提供案例或介绍经验做法。
3.在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2年以上或财务负责人3年以上,积极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财会监督、电子凭证试点等工作,为本地区(系统)提供案例或介绍经验做法。
4.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2年以上,负责过企业IPO上市、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审计项目,未受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理处罚。
三、有关事项
(一)请各市财政局、省(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工作,保证推荐工作质量。
(二)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推荐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1),由单位推荐、加盖公章后,连同承诺书(附件2),报送财政部门。同时扫描二维码(附件3)填写推荐专家主要信息。
(三)驻沈的省(中)直单位专家推荐表及承诺书报送(邮寄)至省财政厅;其他单位专家推荐表及承诺书报送所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推荐并加盖印章后,统一报送(邮寄)省财政厅。报送时间截至2024年9月25日。
(四)推荐表及承诺书(参考模板)可登录辽宁会计网(网址http://czt.ln.gov.cn/lnkjwsy/)下载。
联系人:段有凤;联系电话:024-22827431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110032
附件:1.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推荐表
2.承诺书(参考模板)
3.推荐专家主要信息二维码
省财政厅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