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地产契税征收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共同起草了《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信件邮寄地址:
省财政厅: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辽宁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110032)
省税务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110016)
省住建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老楼327房间(邮编110001)
信封注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985422700@qq.com
3.传真电话:(024)22716644
4.联 系 人:省财政厅 伊 峰 (024)22716644
省税务局 马 岩 (024)81180129
省住建厅 王海东 (024)23448612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住建厅
2022年10月24日
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提出如下建议调整方案: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本方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
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方案》制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税率幅度内提出”。
二、《方案》主要考虑
1.《方案》建议将我省契税税率调整为3%,即:居民住房契税税率按照法定最低限3%执行;居民承受三套及以上非普通住房、其他房屋、土地,以及单位承受房产、土地的契税税率由现行的4%降至3%,与居民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为法定最低契税税率,主要是考虑在法定税率范围内将我省税率降至最低,进一步减轻单位及个人契税负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中关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的优惠税率,我省仍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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