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指南
职权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承诺件)
审批业务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59P200011300100001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受理机构 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决定机构 辽宁省财政厅
数量限制 无
集中办理 是
禁止性要求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审批结果 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递。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
业务咨询电话 024-22827431,22708531,83988866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邮寄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综合11号窗口
投诉监督电话 024-12345
申请条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财政厅在5日内实行告知补正,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窗口受理。 受理后经省财政厅初审、审核,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财政厅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将不予批准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
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原件)1份
4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人员信息表需(原件)1份
5 拟派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港澳事务所无需提供,改由港澳事务所统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等信息)
6 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1份
7 境内相关机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确认书(原件)1份(港澳事务所无需再提供本确认书,改由该所统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
8 过去5年内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说明需(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