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经建处
  • 发布时间:2026-03-04 16: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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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按照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原则,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我们修订完善了《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20263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真:024-22702789

  联系人:省财政厅刘姝熠 024-22825350

  附件:《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202634

  附件

  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打造具有辽宁特色的“2211”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壮大,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智改数转和绿色低碳赋能、产业生态优化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整合、突出重点、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绩效优先原则,以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核心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工信、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数字辽宁智造强省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等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按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申报条件、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等,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评价,做好贴息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市做好项目储备与实施工作。

  (三)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主要职责: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及贷款使用情况,指导经办银行开展业务审核管理、优化放贷流程等。金融机构配合工信部门做好申报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放贷,按规定报送贴息材料并强化贷后管理。

  (四)市、县(市、区)财政、工信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负责做好项目谋划储备、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等工作,按程序向省级相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企业稳产扩产、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服务型制造等。

  (二)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重点支持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用合作、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基础再造、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

  (三)智改数转和绿色低碳赋能。重点支持企业数字化诊断,培育智能工厂和中小企业试点城市,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工业软件推广等,以及绿色制造、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改造等。

  (四)产业生态优化。重点支持开展夯基服务,提升产业治理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培育集群促进组织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2211”产业体系建设相关的重点工作。

  第六条  项目及企业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纳税记录良好。

  (三)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项目在辽宁省域内实施。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贷款贴息方式。

  (一)贴息范围。

  对在政策实施期内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且实际发放贷款用于上述支持事项所产生的支出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按季度予以补贴。

  (二)贴息标准。

  1.贴息比例。符合条件的工业固投项目和企业稳产扩产辽工贷可享受省级财政不超过一年贷款期市场报价利率(LPR80%比例的贴息。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不符合规定的贷款支出不纳入贴息范围。

  2.贴息上限。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

  贴息金额=符合要求的贷款本金(按设备购置金额取值)×实际贴息比例×(实际付息天数/360)。本金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后累加。

  3.政策协同。同一项目可同时享受本政策与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大规模设备更新补助及贷款贴息等)。鼓励市县支持辖区内制造业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等工作,与省政策统筹协同。已享受中央及市县相关贴息政策的,获得省财政贷款贴息不超过扣除已获得贴息后实际利率水平,超额部分须全额退回。

  4.贴息总额。按照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统筹安排,实行上限控制,额度用完即止。每年贴息上限以年度实施细则为准。

  (三)贴息流程。

  1.项目、企业清单生成。县(市、区)工信部门、金融机构组织企业通过辽宁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初审,市级工信部门会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项目、企业进行复审,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企业纳入项目、企业库,入库项目、企业自动具备申报资格。市级工信部门每季度滚动更新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清单。

  2.企业贷款申请。纳入清单的企业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

  3.银行汇总申报。经办银行省行(总行)每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新增及累计贷款发放、收回情况及凭证材料(贷款合同、采购合同、交易流水、发票等)。

  4.部门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经办银行省行(总行)完成相关材料审核工作,重点审核企业贷款合规性、贴息条件、贴息金额等,形成贴息资金安排计划。

  5.资金拨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贴息资金安排计划报请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及时将资金拨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省行(总行)。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向企业反馈。

  6.项目验收。根据工作需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阶段性或完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经办银行省行(总行)取消支持资格并追回贴息资金。

  第八条  保险保费补贴方式。

  1.补贴范围。在政策实施期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的产品质量保险、责任保险等。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省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台账,并对更新改造装置(或设备)投保的企业。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不超过1500万元。首台(套)整机装备同一产品每年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批次核心零部件同一产品每年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首批次新材料单个产品品种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省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装置(或设备)每年保险费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多个装置(或设备)每年保险费补贴上限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体按照《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辽宁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融资担保补贴方式。

  1.补贴范围。支持通过融资担保方式新建项目、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稳产扩产的企业。合作担保机构需经省级地方金融机构批准,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2.补贴标准。对通过担保机构增信贷款发生的担保费,按照不高于年化0.5%的贷款担保费率进行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助上限500万元。

  3.补贴流程。在政策实施期内,企业通过辽宁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银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银行放贷凭证、担保费缴费凭证等材料,经县(市、区)工信部门初审、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复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向各市下达资金。

  第十条  配套资金支持方式。

  获得国家支持的工业母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项目,国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事项,经省政府审定后,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采购专业化服务支持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其他支持方式。

  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

  上述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贴、融资担保补贴、配套资金支持等方式,同一企业可以兼得。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工信部门及各级金融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及项目建设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推荐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及严重失信主体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四条  相关金融机构和各级工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补贴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等,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积极用好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政策,强化对企服务,提升企业获得感。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省行(总行)按年度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报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贷款发放情况跟踪。工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后审核和抽查,审计等部门加强跟踪监管。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进行评估,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政策实施成效,适时调整支持范围、标准及方式,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估,确定是否延续实施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财经规〔20205号)、《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优质企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辽财经规〔20224号)、《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办法》(辽财经规〔20247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财政支持数字辽宁智造强省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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