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已截止》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智力支撑,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聘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起草了《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电子邮箱:lnjxglc@126.com
2.传真电话:024-22832805
3.联 系 人:韩轶琳 024-22832805
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4日
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智力支撑,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财政厅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包括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自评抽审、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报告评审以及绩效指标体系建设等。
第四条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入库专家适时更新。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部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主要分为绩效管理专家和行业领域专家。行业领域专家根据专家特长和行业项目特点进行细分,确保各行业管理专家在专家库里的适当数量,并逐步健全各行业专家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能够客观公正、认真诚实、廉洁自律地履职尽责。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绩效管理专家应具有财政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行业领域专家应具有某一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3年内参与过省财政厅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者优先。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管理;
(六)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登陆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czt.ln.gov.cn)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模块自行下载《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辽宁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邮箱:lnjxglc@126.com。同时,将下列资料寄送至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财政厅 邮编:110032 收件人:绩效管理处1139室 电话:024-22832805):
(一)《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纸质版(须由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1份;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三)有效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复印件1份;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材料(包括从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证明、科研成果等);
(五)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六)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两张。
(七)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辽宁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专家选聘信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家即获得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资格,并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家在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自评抽审、绩效评价以及绩效指标体系建设时,可查阅项目相关制度及相关情况,到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评,提出专业质询,独立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获得相应劳务报酬,支付专家的报酬结合实际工作量参照相关业务的报酬标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期按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通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方。
(二)根据委托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指导,出具独立、具体、实用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结论报告。
(三)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备通讯、单位变动等情况。
(四)与计划参与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况的要主动提出回避,并说明理由。
(五)不得向外部泄露所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许可不得引用未公开的数据和相关结论。
(六)不得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按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有关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专家档案,并对入库专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省财政厅根据管理工作需要、专家工作表现情况对专家库结构和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委托专家库中专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的委托方,在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结束后,应据实公正填写《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表格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模块查询下载),并及时将表格扫描件发送给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邮箱地址:lnjxglc@126.com)。委托方反馈的情况作为评价专家工作表现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专家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为不良行为记录。行为严重的,将解除专家身份,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已确认参加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相关工作,影响工作如期开展的;
(二)应主动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并及时报告委托方的;
(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出具意见建议或报告结论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五)泄露参与工作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工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五条 不良记录等对专家的处理结果,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模块定期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