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辽宁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研究与讨论。公众可在2019年10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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