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共同起草了《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信件邮寄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辽宁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110032)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马路湾办公区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110001)
信封注明: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985422700@qq.com、asds88888@sina.com
3.传真电话:(024)22716644、23291158
4.联 系 人:省财政厅 伊 峰 (024)22716644
省税务局 张玉瑞 (024)23291032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
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辽宁省砂石、其他粘土、矿泉水、地热四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石灰岩及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二、辽宁省实行资源税幅度税率的税目,其具体适用税率按《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辽宁省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按《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2.辽宁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