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行为,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专业规范、科学有序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政府、部门和单位、政策和项目的预算绩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指标体系建设、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和政策研究咨询等,并出具相应成果物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能力,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管理咨询机构、智库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专业服务机构、调查评估公司、有专业评价能力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形成的评审意见及工作成果报告等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独立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为与委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独立主体。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独立地完成工作。
(四)高效保质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关注工作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受托事项。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物交付时间、交付质量、承诺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等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执业道德。切实强化廉洁履职观念、风险防控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建立相关内控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积极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相关涉密信息及数据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自身资质和能力进行夸大宣传,承揽不能胜任的业务。
(二) 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转包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咨询成果报告。
(五)以恶意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七)第三方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咨询服务对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仍然接受委托。
(八)实施方案中承诺的专家未实际指导项目工作。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真实、科学、严谨的咨询服务。
(二)具有可胜任工作的专业和能力,并保持对新专业知识和理论的更新学习。
(三)积极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四)拒绝项目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预。
(五)对有关文件、证明材料进行合理使用。
(六)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
(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四)签署本人未实际承揽业务、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咨询成果报告。
(五)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管理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主营业务涵盖绩效管理咨询、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公共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专业人才及专家队伍。
(五)近三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委托方要根据管理对象的类别、内容等,合理确定受托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方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咨询服务对象的资金总额、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地理位置的差异等因素综合计算。其中:委托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服务合同价格以政府采购成交价格为准;委托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根据本单位内控或财务制度自行购买,协商确定服务合同价格。
第十二条 委托方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提出咨询服务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规范。
(二)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咨询服务工作人员组成和咨询服务实施方案。
(三)协调咨询服务对象相关单位及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保障咨询服务工作如期开展。
(四)定期向第三方机构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项目相关内容,可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对项目成果物进行规范性审核及验收。
(六)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机构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要独立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照绩效管理工作类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及人员组成,并报委托方审定。
(二)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有到现场访谈、勘察的权利,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三)按规定程序真实、完整地取得相关数据,按时按质提交成果物,并对成果物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四)做好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工作实施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撰写与提交成果报告、档案管理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成立咨询服务工作组、制定咨询服务实施方案和建立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等。
(一)成立咨询服务工作组。第三方机构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及行业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对社会各界重点关注、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可以邀请必要的专家学者、其他部门人员、社会公众代表共同参与。
(二)制定咨询服务实施方案。第三方机构要在预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咨询服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等。
(三)建立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对于绩效评价类项目,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核实确认、问卷调查等。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现场采集受托业务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并进行核查核实。
(二)采集的绩效管理数据和资料应记入工作底稿,经咨询服务对象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三)开展问卷调查的项目,可采用现场或线上方式开展问卷调查,调查受益对象满意度等并收集意见建议。
(四)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并形成咨询服务结论。
第十七条 撰写与提交成果报告阶段。
(一)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结论客观、建议可行。
(二)成果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应送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及委托方就文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行性征询意见。
(三)第三方机构参考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和委托方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阶段。主要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建档、归档。
(一)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委托咨询服务协议(合同)、咨询服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专家评审意见、成果报告等材料。
(二)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咨询项目的档案资料。
(三)第三方机构发生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终止业务情况的,应将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或委托方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建立对第三方机构咨询服务质量的年度考核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评价表》(附件1-1至1-5),于绩效管理工作结束1个月内报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处(科)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科)备案。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质量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操作简便、注重实绩的原则,并逐步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汇总当年《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质量评价表》得分情况,形成《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积分表》(附件2),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考核排名。单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良好(≥75且<90)、合格(≥60且<75)、不合格(<60)四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以发布通知文件的方式向所有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公示第三方机构考核结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可在合同约定中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向第三方机构付费的重要依据,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服务费相挂钩,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况扣减服务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质量评价表(事前绩效评估类)
1-2.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质量评价表(绩效目标编制/指标体系建设类)
1-3.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质量评价表(绩效监控类)
1-4.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质量评价表(绩效评价类)
1-5.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质量评价表(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政策研究类)
2.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工作积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