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起草了《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信件邮寄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辽宁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110032)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马路湾办公区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110001)
信封注明: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985422700@qq.com
3.传真电话:(024)22716644
4.联 系 人:省财政厅 伊 峰 (024)22716644
省税务局 马 岩 (024)23291176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0日
关于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地方明确事项相关规定,辽宁省对契税适用税率和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规定及具体办法拟定方案如下:
一、契税税率
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
三、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
符合本规定(一)、(二)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应当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当地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支持。
四、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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