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农业农村处
  • 发布时间:2023-12-14 15: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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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民族和宗教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沈抚示范区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增加第4项内容,即“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每年扶持500个左右的村(含国有农场分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补助标准为原则上每个村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省以上财政对每个村补助80万元(对大连市每个村补助5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助”。

  二、删除《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内容中的“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三、将《办法》第七条中结尾处增加“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主要因素和权重为:未被扶持的行政村数、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并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内村庄等予以适当倾斜”。

  四、将《办法》第十条中增加:“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五、将《办法》第十一条调整为“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省以上财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使用管理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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