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农业农村处
  • 发布时间:2022-12-22 14: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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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盘锦)财政局

  根据2023年省本级预算安排,现提前下达你市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下达市县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项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下达到县(市、区)的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相关县(市、区)财政国库。

  二、请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保证此项直达资金标识为 “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制发指标文件,注明资金名称和具体规模,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省级直达资金又包含市以下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省直达资金、市以下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三、请与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并及时分解下达,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乡村振兴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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