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15〕768号
抚顺市、朝阳市、葫芦岛市财政局:
为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工作,按照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121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9月7日
辽宁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指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中央财政确定的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省财政厅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后,按照被纳入补助范围革命老区县的革命贡献度、人口、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同时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并于30日内下达;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纳入年初预算。
第七条 市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市及省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
第十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按照中央财政统一制定的具体样式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执行年度补助时,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省级财政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省级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地区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