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经〔2011〕308号
省直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省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省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经〔2011〕 辽宁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5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本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中央和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含预拨资金计划),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项目。
第三条 省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补助、国债转贷和中央预算内基建补助;
(二)列入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拨资金);
(三)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经建类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的原则。拟申请年度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省直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要向省财政厅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省财政厅不予拨付资金。
(二)按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拨付的原则。省财政厅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合同约定、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和预留工程尾款等规定拨付资金。
(三)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结果结算拨付的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省财政厅要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再根据审核结果结算拨付预留工程尾款。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基本建设拨款申请书》(以下称“拨款申请书”),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批。
拨款申请书必须填报建设项目名称、投资计划批复文号、预算指标文号、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形象进度、已拨金额、本次申请金额、收款单位、帐号等内容,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和计划(基建)公章。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在提供“拨款申请书”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立项及报批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及其批准文件,用地批复,开工批准文件等。
(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说明等。
(三)拨付工程进度款资料。包括按规定填报的工程(设备购置)价款结算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审核
第七条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按规定对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结合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填写“项目支出年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八条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批同意后,将“项目支出年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经国库处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根据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方向,将省本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划分为土建工程、设备和房屋购置、一次性拨付及项目前期费四类。基本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分类予以拨付。
(一)土建工程类
1.项目启动初期,按不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的20%拨付前期启动资金;
2.项目主体开工阶段,在完成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配套资金到位率达20%-50%后,按不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的50%拨付资金;
3.项目主体施工至主体收尾阶段,在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率均超过50%的情况下,按不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的85%-95%拨付资金,预留5%-15%工程尾款。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额度大小预留工程尾款: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按15%预留;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项目,按10%预留;2000万元以上项目,按5%预留。
(二)设备和房屋购置类
1.项目启动初期,按不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的30%拨付前期启动资金;
2.项目完成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配套资金到位率达50%以上,根据购买合同规定,按不超过项目预算投资额的90%-95%拨付资金,预留5%-10%工程尾款。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额度大小预留工程尾款: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项目,按10%预留;1000万元以上项目,按5%预留。
(三)一次性拨付类
基本建设资金规模较小、预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启动时、项目建设中或项目结束时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项目前期费类
前期费、工程咨询费等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合同规定及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分期拨付资金。
第十条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项目预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将组织专人采取工程现场调查和财务报表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结果将作为项目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竣工决算申请等资料,待省财政厅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所报资料等进行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项目决算批复数额结算预留工程尾款。
第十二条 项目净结余资金(含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审减资金)的处理应按照《辽宁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必须做到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根据批准的预算内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于每季度末向省财政厅经建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说明。
第十四条 对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实施。对未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接到项目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后,要积极组织审核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审批手续。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申报拨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省财政厅应责令其改正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并存在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的,搞计划外工程、虚报投资完成额的,挤占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未按规定用款等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省财政厅可缓拨、停拨或追回已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本建设拨款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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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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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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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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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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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预算指标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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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预算指标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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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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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建设期限 |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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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来源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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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中央预算基建拨款 |
国债补助资金 |
省财政基建拨款 |
自筹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 |
计划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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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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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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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准备 |
项目建议书与批复 |
可行性研究及批复 |
初步设计及批复 |
施工图设计 |
施工预算(标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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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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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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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形象进度 |
工程招标 |
签订主要合同 |
已开工建设 |
主体施工 |
工程收尾 |
竣工验收 |
备注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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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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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
基建账号: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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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意见(盖章) |
本月申请拨款(万元):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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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计划(基建)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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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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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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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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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