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厅申请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上述违规情况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厅报告。逾期仍未整改的,我厅将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对你所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远鹏 电 话:024-22827431
省财政厅
2023年7月7日
CopyRight 辽宁省财政厅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9001291号-1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3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47号
域名信息查询地址:beian.miit.gov.cn
主办:辽宁省财政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邮政编码:110032 E-mail:lnfd31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