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整改通知书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辽宁省财政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08-08 16: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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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厅申请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上述违规情况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厅报告。逾期仍未整改的,我厅将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对你所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特此通知。

  人:张远鹏    话:024-22827431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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