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集全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问题线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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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稿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时间:2024-05-16 16: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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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打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结合全省财政系统“进企业、进项目、进基层”专项行动,现面向全社会征集“三乱”问题相关线索,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提供线索,现将举报方式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乱收费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降费政策;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3.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4.其他违法违规收费。

  (二)财政部门乱罚款问题。

  1.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罚款项目、扩大罚款范围、提高罚款标准,错误适用罚款依据;

  2.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滥用行政裁量权,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3.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未依法相应处理;

  4.实施罚款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罚款行为;

  6.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任务;

  7.其他违法违规罚款。

  (三)财政部门乱摊派问题。

  1.长期无偿借调企业人员、征用企业物资;

  2.强制企业入会、订刊、购物,强制付费参加会议、培训、展览以及付费参加评比、表彰等活动;

  3.要求企业提供无偿服务,或在购买服务时要求免费增加额外项目;

  4.向市场主体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5.其他违法违规摊派。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24-22836410

  2.邮箱举报:cztszfgc@163.com

  3.信件举报: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辽宁省财政厅。(请在信封上注明三乱问题举报字样)

  三、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举报人,有上述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原则上应当提供举报材料,内容包括:举报人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欢迎广大干部群众踊跃提供线索,辽宁省财政厅对所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及时处理。

  特此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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