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4家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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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稿编辑: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 发布时间:2022-06-09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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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去年以来,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组织对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根据关于在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我守诚信、兴辽有我”诚信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对4家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问题予以通报。

一、对“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2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

1.辽宁汇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2020年度出具报告1698份,其中4名注册会计师出具100份以上报告,执业质量不能合理保证;二是人为改变审计业务类型,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改变为专项审计业务;三是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未严格遵循执业准则,带来潜在执业风险,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2.辽宁东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2020年度出具报告1499份,其中4名注册会计师出具100份以上报告,执业质量不能合理保证;二是部分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上述2家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规,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二、对未按执业准则要求出具报告的2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

.辽宁华益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2020年,出具辽华益和会审字〔2020〕67号、26号、73号、225号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阜新鑫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2020年,出具阜华会审〔2020〕11号、161号、44号、52号报告,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2家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法规,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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