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大连永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辽财执会〔2017〕34号
赵宏玉、常红艳: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大连永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大连永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普通合伙)。
二、业务范围包括: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三、合伙人为赵宏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202370017)、常红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210200140001)。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为赵宏玉。
四、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赵宏玉出资5万元;常红艳出资5万元。
五、办公场所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民权街68号16层6号。
六、你所设立后,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保障机制建设,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七、你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八、你所应接受辽宁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辽宁省财政厅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所的行政许可。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