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执业许可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执业许可。
二、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负责人为王季民。
三、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经营场所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宏孚大厦十八层九单元。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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