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
你所于2008年11月11日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110001702102)。今年,我厅在审查中发现:你所有注册会计师4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厅向你所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辽财执会〔2025〕94号),60个工作日整改期限到期后,你所现有注册会计师4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仍不符合法定要求。
我厅于2025年9月15日向你所下达了《关于撤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执业许可告知书》(辽财会函〔2025〕678号)。2025年9月18日你所负责人宋连作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中签字确认,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所的执业许可。请你所收到本决定书后将签字盖章的《送达回证》及时报送我厅,并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22821841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2107室
附件:送达回证
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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