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锦州朋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26-06-12 1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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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执会2026116

锦州朋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所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锦州朋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合伙人为杨朋(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1940071)、魏奇(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702660006)。

三、首席合伙人为杨朋。

四、经营场所为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云里宝地东湖湾B区13-50号。

五、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六、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此复。 

  

                             省财政厅     

20266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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