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沈阳汇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26-06-15 16:40:22
  • 【字体:||

辽财执会2026117

 

沈阳汇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所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沈阳汇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二、合伙人为王维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100320484)、刘明贤(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30100940009)。

三、首席合伙人为王维国。

四、经营场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73号(173号)F518商铺DZ-1263。

五、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六、业务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此复。  

 

省财政厅       

2026615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