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执会〔2017〕46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关于印发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会〔2010〕2号),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 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沈阳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一、准予设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沈阳分所。
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沈阳分所负责人为周华 (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110002432610)。
三、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沈阳分所办公场所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A17楼8-12号。
四、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沈阳分所应接受辽宁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辽宁省财政厅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所的行政许可。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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