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提交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有关规定,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辽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请你所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辽宁省财政厅
2 2021年3月23日
CopyRight 辽宁省财政厅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9001291号-1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3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47号
域名信息查询地址:beian.miit.gov.cn
主办:辽宁省财政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邮政编码:110032 E-mail:lnfd31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