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分成政策的复函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二
  • 发布时间:2016-07-18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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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

  贵局《关于申请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缴比例的函》(辽统函2016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16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辽价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分成政策的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包括初级资格考试费和中级资格考试费两项,每项两科,每人每科60元,两项考试的收费标准均为120/.次,由各市在组织报名时收取。

  二、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初级资格考试费收入分成政策调整为国家30/.次、20/.、市70/.;将中级资格考试费收入分成政策调整为国家26/.次、24/.、市70/.

  三、省分成的考试费收入主要用于考务工作培训、印刷考试有关资料、巡考、试卷搬运、保密保管等支出;各市分成的考试费收入主要用于组织报名、印制准考证、租用考场、监考、试卷搬运、保密保管等支出。

  四、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五、本通知自20161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请于201893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如何继续执行该项收费分成政策的申请。

  特此函复。

                                                  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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