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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