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省招考办调整我省招生考试费分成标准的函》(辽教函〔2016〕14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招生考试费收入分成政策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全省各项招生考试费收入实行定额分成政策,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二、各项招生考试费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附件中规定的分成政策分别缴入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三、本复函自2016年3月20日起执行,请及时做好相关账务调整工作。
省财政厅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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