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辽宁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史虹
  • 发布时间:2022-11-29 16: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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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2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办法、预算下达、资金管理和监督、绩效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现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辽宁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在全面、落实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比照中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予以分配;同时,继续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省级督查激励工作有关要求,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省级财政资金用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二是按照国家有关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要求,细化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在使用和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三是为促进各地各部门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强化财经纪律约束,增加了“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等情况对补助资金分配测算结果进行调整”内容。

二、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63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补助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省、市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明确补助资金支持的领域和方向为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明确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补助资金。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明确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前期储备和补助资金的分解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明确了补助资金的支付、使用等,提出加强补助资金的违法违纪处理等要求。第五章绩效管理。明确了绩效目标的编制、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和实施日期等。四、征求意见情况《资金管理办法》起草后,征求了各市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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