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 资金管理细则》文件的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修订的必要性。2021年11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的原则、分配方法、实施方案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内容进行修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规范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我厅会同省科技厅对《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暂行)》(辽财教规〔2021〕6号)进行修订。
2.修订的可行性。本办法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以及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充分征求企业、高校及科研单位等多方意见,并与省科技厅逐条研究和论证制定的。因此,本办法具有可行性。
二、修订管理办法的依据
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修改为“(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二是增加了引导资金的分配方法,具体内容为“对于国家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引导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有关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三是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具体内容为“引导资金申报单位应加强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基建投资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四、征求意见情况
细则由我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起草,充分征求各市财政局、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沈阳理工大学和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有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和建议,均无修改意见。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