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 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的必要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发挥中央支持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和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特制定《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可行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我省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采取“因素法”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通过相关部门对贴息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
二、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财预〔2022〕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2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定义和资金用途、政策实施期限、民贸民品企业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财政部门、民族总结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贴息政策、条件。明确享受民贸民品贴息政策的贷款范围、民贸民品企业贷款利率政策、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水平及鼓励有条件的市,适当安排自有财力,给予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持。
第四章贴息资金分配。明确资金分配程序、分配因素和权重、情况调度及数据、政策实施报告相关要求。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明确了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及分工等。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明确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及违法违规行为惩罚依据。
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实施日期、文件废止等内容。
四、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于6月25日,向省民宗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征求了意见,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五、执行时间
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