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兰美娜
  • 发布时间:2023-03-27 16: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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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修订的必要性。国务院新批准设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为支持企业北交所市发展,适应资本市场改革新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要求现决定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可行性。按照预算法和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从预算编制、审核流程资金管理、服务效果等多个角度进行系统评价,具有可操作性。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共修订5处。

  将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修改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修改理由随着《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出台办法》的制定依据随之增加。

  在第四条中增加第(七)项(七)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辅导备案阶段2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2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400万元修改理由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规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补助

  三是在第四条中增加第()项本次政策修订前,已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修改理由:因从北交所设立到本次政策修订期间,已有部分企业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相关要求,按北交所上市标准进行资金补助

  四是在第五条中增加第(七)项(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条件:

  1.辅导备案补助条件: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

  2.正式申报补助条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3.完成注册补助条件: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修改理由明确申报条件。

  五是在第六章增加第十四条有上市进程终止撤回的企业,撤回后重新转板申报,不再按阶段受领补助资金,完成注册后,按照最终上市板块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如已受领补助资金超过补助最高标准则不再发放。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不变,顺次调整为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理由实际工作存在板申报情况,为进一步明确补助资金受领范围、额度,因此补充相关内容。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后,省金融监管局征求了各市金融局、财政局意见,目前已与各单位达成一致。

  五、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管理处    

  202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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