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修订的必要性。国务院新批准设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为支持企业北交所上市发展,适应资本市场改革新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要求,现决定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可行性。按照预算法和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修订<辽宁省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从预算编制、审核流程、资金管理、服务效果等多个角度进行系统评价,具有可操作性。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共修订5处。
一是将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修改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省财政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和股权融资、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进行资金扶持”。修改理由:随着《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出台,《办法》的制定依据随之增加。
二是在第四条中增加第(七)项“(七)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不同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其中:辅导备案阶段200万元,正式申报阶段200万元,完成注册阶段400万元”。修改理由:《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规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补助”。
三是在第四条中增加第(八)项“(八)在本次政策修订前,已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修改理由:因从北交所设立到本次政策修订期间,已有部分企业完成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按照相关要求,对其按北交所上市标准进行资金补助。
四是在第五条中增加第(七)项“(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条件:
1.辅导备案补助条件: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
2.正式申报补助条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
3.完成注册补助条件:企业成功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修改理由:明确申报条件。
五是在第六章增加第十四条“有上市进程终止撤回的企业,撤回后重新转板申报,不再按阶段受领补助资金,完成注册后,按照最终上市板块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补齐差额,如已受领补助资金超过补助最高标准则不再发放”。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不变,顺次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理由:因实际工作中存在转板申报情况,为进一步明确补助资金受领范围、额度,因此补充相关内容。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后,省金融监管局征求了各市金融局、财政局意见,目前已与各单位达成一致。
五、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管理处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