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修订的必要性。按照《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求,我省已开展了两年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第三方评价机构(中国农科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和承保机构提出部分评价指标需进行调整完善。
(二)修订的可行性。按照预算法和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服务能力、内控管理、服务效果等多个角度对保险机构进行系统评价,具有可操作性。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2〕130号)、《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
三、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共修订6处。
(一)市县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修订内容。
一是将第一条“基层服务网络”的评分标准进行细化,增加“当养殖险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发展中心等机构组织投保的,可以多个乡镇共享1个基层服务网点。”“森林险承保机构可以多个乡镇共享1个基层服务网点。”修改理由:根据保险机构和市县反映的养殖业保险和林业保险服务网络实际分布情况修改。
二是在第二条“人员配置”的提供材料中增加“提供种植险、养殖险承保区域村级清单(森林险可以乡镇为单位)”。修改理由:完善佐证材料,便于核实保险业务员及对应服务地区,提高评价结果真实性。
三是在第十五条简单赔付率的评分标准中增加“评价机构在评价市县只承办保政策性森林险业务,且评价当年未发生赔付时,则不评价该项指标,将该指标分值同比例计入其他评价项目中。”修改理由:根据省林业和草原局意见,森林保险发生灾害的概率较低,且未出险体现防灾减损工作有成效。
(二)省级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修订内容。
一是将第一条“机构设置”的指标评分说明“不健全的不得分。”修改为“未提供承保县级区域清单和分支机构清单、提供承保县级区域清单不全、未标明机构覆盖率达100%的不得分。”
修改理由: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与经办区域相对应的分支机构清单,做到一一对应。
二是在第六条“科技赋能”的提供材料中增加“新技术应用情况说明(新技术应用需提供设备采购合同或评价当年第三方合作协议或发票等,框架合作协议不被认定;机构自研技术需提供总公司委托研发合同、知识产权等相关文件证明)及推广证明材料(可为机构应用案例报告、地方新闻报道等)”。修改理由:该指标评分主观性较强,增加新技术应用的认定标准,降低主观性。
三是增加第十四条“理赔时效”指标。
1、从报案时间到查勘时间平均时效(天数/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0.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1分;
2、从查勘时间到立案时间平均时效(天数/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0.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1分;种植险、养殖险、森林险分开计算,累计扣分;
3、从立案时间到核赔时间平均时效(天数/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0%的,扣0.5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的,扣1分;种植险、养殖险、森林险分开计算,累计扣分;
修改理由: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和农科院专家建议增加一项定量指标,同时参考山东省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后,我们征求了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辽宁银保监局和有关承保机构意见,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五、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管理处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