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有关规定,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以下简称“财综15号文”),明确规定了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具体范围、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申请办理程序及退库程序等,并要求各省明确省级政府批准的用海项目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退还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退库的具体要求。
(二)制定的可行性。根据财综15号文有关要求,我省制定多《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对省级政府批准用海项目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退还海域使用金具体范围、前置程序、申请程序及退库程序进行明确,更有利于沿海市做好省批用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工作。
二、制定的依据
《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的制定依据是,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主要明确内容如下:省政府批准用海项目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退还海域使用金项目具体范围、前置程序、申请程序及相关材料、海域使用金审核、上报、退还以及其他要求。
四、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于8月29日至9月5日,向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6市财政、资源资源部门征求了意见。该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及相关6市均无意见。
五、执行时间
本《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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