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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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稿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时间:2023-11-30 14: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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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修订的必要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

(二)修订的可行性。省财政厅每两年开展一次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为此,省财政厅在2021年清理后有效的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目录基础上补充了两年来厅内各单位的新发文件,形成待清理文件目录,请厅内各单位提出保留、废止或失效的意见,并帮助再次区分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性质,组织厅内各单位对保留文件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作出认定等。截止日前,此次清理工作现已完成,并分别制作了《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非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财政厅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

二、制发的依据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等。

、执行时间

自公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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