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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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稿编辑: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时间:2023-11-30 14: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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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发的必要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

(二)制发的可行性。省财政厅每两年开展一次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为此,省财政厅在2021年清理后有效的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目录基础上补充了两年来厅内各单位的新发文件,形成待清理文件目录,请厅内各单位对于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或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已被新文件所代替已不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提出“废止”意见;对于用期已过或政策对象已消失的,提出“失效”意见。截止日前,此次清理工作现已完成,并制作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二、制发的依据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等。

、执行时间

自公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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