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尹辉
  • 发布时间:2024-04-25 10: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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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健全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明确提出: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有利于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制定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缴款、监督管理等内容,统筹确定省、市、县收入分成体制,以确保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落实。

  (三)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要求,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33号),并明确制定我省具体办法。为此,依据《通知》制定本《办法》,有效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33号)

  、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缴款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概念和征收范围各征管部门职责以及预算管理形式,明确了中央、省、市、县(区)分成比例

  (二)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并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分期缴纳,以及相关减缴、缓缴政策等具体内容。

  (三)缴款及退库共五条,主要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程序、政府收支科目以及退库等规定。

  (四)新旧政策衔接共四条,主要明确了财综〔2023〕10号文下发前以及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定。

  )监督管理。共四条,明确了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各自监管职能,未足额缴纳加收滞纳金,对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等规定。

  )附则。共二条,主要明确《办法》执行日期为2024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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