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修订了《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财非〔2011〕57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文件适用范围发生变化。2018年全省机构改革后,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整合为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采砂管理工作调整为省水利厅负责,原《办法》规定的“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经不适应当前河道采砂管理需要,需要统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2.河道采砂出让价款征收的部门征管职责发生变化。《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43号)明确“我省设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原《办法》规定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已经不适应当前河道采砂管理需要。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2.《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
3.《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辽财非〔2014〕296号)
4.《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43号)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2018年全省机构改革后,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整合为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采砂管理工作调整为省水利厅负责。因此,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同时废止《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凌河保护区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11〕601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关于调整凌河保护区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比例的通知》(辽财非〔2016〕593号)。 关于印发凌河保护区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部门职责。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43号),修改了部门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依法认定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金额,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政策制定。”
3.分成比例。依据《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辽财非〔2014〕296号),修改省市分成比例,“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许可的河道实行省与市5:5分成;市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许可的河道实行省与市2:8分成;计划单列市取得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省不参与分成。”现行分成比例是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对于省级审批的砂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监管责任较大,包括组织采砂监理开展现场监管,河道采砂无人机巡查,采砂测量复核,对涉砂重点河段巡查检查,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和电子采运管理单系统建设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二是对于市县审批的砂场,市县审批和监管责任较大,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采砂规划、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计划,对市县许可砂场、市县审批的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进行行业指导、抽查检查,对涉砂重点河段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等工作。三是按照国家规定,计划单列市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省对大连也没有相关转移支付,因此,计划单列市取得的收入省不参与分成。
4.征缴流程。修订稿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参照《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43号),修改和细化了河道采砂出让价款的征收缴纳和退库流程。
5.预算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新出台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河道采砂权出让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修订稿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征求了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意见,丹东市财政局建议“采砂权出让价款省不参与分成,出让收入全部归市以下”,其他单位均无意见反馈。对于丹东市财政局提出的分成建议,考虑到不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未予采纳。
五、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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