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税务局修订了《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6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原《办法》与现行上位规定不符。辽财教〔2007〕67号已印发18年,其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例如,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征基础已改变,需进行相应调整;国地税合并后,税务部门经费已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不应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提取代征费用等。
(二)税务部门征缴流程发生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根据税务部门反映,需要增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登记事项,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有关条款,以便于税务部门按《办法》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1.《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4.《财政部关于修改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1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行〔2018〕305号) 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计征方式和征缴流程。按照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等有关规定,将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征方式调整为以增值税为基础计征,并分别明确扣缴义务人和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或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登记。
(二)省以下分成比例。取消省对市及市以下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40%的分成。主要考虑:一是参照“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分成政策,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不再参与地方分成;二是省本级以往用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专项资金已大幅压减,调整后对省本级收支平衡影响不大;三是收入向基层倾斜,可以调动地方党委政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积极性。
(三)征收经费。删除“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其中比上年实际征收额超收部分按7%提取,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工作的开支”的表述,理由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行〔2018〕305号)规定,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保障为主,地方财政保障为辅,故征收经费不应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额挂钩。 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修订稿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征求了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各市税务局、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意见。营口市财政局提出“修改《办法》修订稿第十六条‘未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的意见,我们未予采纳,理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虽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但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掌握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情况。
五、实施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