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7-06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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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为切实加强对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个部分。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对象的范围和各部门职责分工。二是奖励条件、标准和方式。包括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使工作中有章可循。三是奖励资金的申请、预算编制和拨付。明确了奖励资金申请的程序,预算编制和拨付程序,明确了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四是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各金融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五是附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日期,贷款统计口径及本《办法》的解释权等。

  三、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全省(不含大连)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一)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 

  (二)证券机构包括省内法人证券公司、全国性证券机构省级分公司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 

  (三)保险机构包括省内法人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等。 

  四、奖励条件和标准

  1.银行机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对民营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增长较快且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民营企业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60%的银行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一)民营企业贷款余额3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50%到100%、超过10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二)民营企业贷款余额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30%到50%、超过5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三)民营企业贷款余额500亿元以上,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20%到30%、超过3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四)单户银行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证券机构(含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银行机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对于帮助省内民营企业(不含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纾解省内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的证券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一)服务辽宁民营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每服务1家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服务辽宁民营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市场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在境内证券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每服务1家民营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服务辽宁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保荐机构,每服务1家民营上市公司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服务辽宁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者在新三板实现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主办券商,每服务1家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利用总部纾困基金等方式成功帮助省内上市公司化解大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的证券机构,每服务1家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可转债和股权质押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实现融资,当年民营企业综合融资增长幅度超过50%,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民营企业综合融资增长幅度30%到50%,给予30万元奖励。 

  (七)单户证券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保险机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对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包括个人业务),帮助民营企业增信获得信贷融资的保险机构给予奖励。 

  (一)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超过30%、低于50%的保险机构,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0.5%,给予奖励。 

  (二)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超过50%的保险机构,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1%,给予奖励。 

  (三)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根据奖励评价标准,每年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领导班子给予资金奖励、通报表扬。 

  五、奖励资金的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分别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辽宁银保监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数据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于1月31日之前将正式审核意见提供省金融监管局。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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