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担保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6-02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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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关于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落实对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政策,并加强对相关资金的有效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担保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 

  《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和部门职责。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主要内容是明确了申请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及融资担保业务需具备的条件。第三章风险补偿,主要内容是明确了风险补偿相关政策。第四章担保费补贴,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担保费补贴相关政策。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内容是提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和实施期限等。 

    三、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省内依法注册登记设立; 

   2.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3.我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融资担保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业务可申请专项资金 

   1.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担保对象的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3.担保对象近两年无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申请风险补偿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申请担保费补贴的业务,应完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且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5.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施行时间 

  《资金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2020年11月,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印发后,省融资担保集团按照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政策开展2021年的再担保业务,为与业务开展时间相匹配,《资金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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