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解读办法(暂行)》

  •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 发稿编辑:省财政厅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7-12 14:07:00
  • 【字体:||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暂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规范辽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和省社科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下称“社科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社科资金管理办法分为5个章节、25条具体内容,主要有:一是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原则。二是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三是预算编制、审核、执行与决算。四是管理与监督。五是附则。

三、主要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适用范围主要涵盖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的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联批准立项的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项目,对于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未制定有关办法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进行了详细规范与说明,更便于科研机构和人员操作执行。

二是尊重智力劳动,让科研人员更有获得感。资金总额为2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间接费不设比例限制,资金总额为2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加大对项目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项目间接费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2年内按规定留归项目责任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三是简化操作流程,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于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有关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相关性的前提下,项目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在项目资金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科研需要,直接费用预算可按规定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调剂使用。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7月7日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