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较之前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在支持方向上有较大变化,增加了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基础研究的支持。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新规定,修订了《辽宁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细则”)。
二、主要内容
引导资金细则分为5个章节、22条具体内容,主要有:一是总则,包括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概念和管理原则;二是支持方向和范围;三是组织实施;四是监督与绩效管理;五是附则。
三、主要特点
引导资金细则进一步细化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贯彻了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集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注重与省科技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撬动作用,重点支持在辽企业及科研单位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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