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辽财预函[2016]617号
省直相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1〕69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15〕79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2016年度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绩效自评项目范围
本次绩效自评的项目为《关于批复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辽财预〔2016〕1号)和《关于批复2016年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通知》(辽财预〔2016〕2号)文件中批复绩效目标的1164个项目。(详见附件1)
二、职责分工
省直部门:一是按照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根据分管项目支出执行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整填报《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2-1、附件2-2),并按照省财政厅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二是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5〕15号)规定,开展评价结果应用。
省财政厅:一是组织省直部门开展2016年度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二是对省直部门提交的《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进行审核。三是组织省直部门开展评价结果应用。
三、工作要求
1.切实保障自评工作质量。各省直部门要组织做好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全面收集项目信息,逐项填报《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涉及的预算数据信息要与年初批复(预算调整)一致,填列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完成情况要与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相符。对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要客观、系统、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2.报送时间。请各省直部门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加盖部门公章的《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1份,提供省财政厅预算处。
省财政厅将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618号)有关规定,对自评工作完成及时性和工作质量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4日